当一个在县城中学教语文的事业编老师,年底突然发现老家的集体收益分红名单上没了自己的名字;当一个在市属国企做行政的基层管理人员,申请村里的宅基地时被村委会告知“已不是集体成员”——这样的场景,正随着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新规的落地,从个别人的困惑变成公共议题。重庆近日修订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事业编、国企管理人员丧失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的条款,像一块投入湖面的石头,激起的不只是当事人的焦虑,更是对“身份与权益”“法律与情理”边界的深层追问。
一、从“户口论”到“权利义务论”:集体经济成员认定的立法演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从来不是一个抽象的身份标签,而是直接关联着承包地、宅基地、集体收益分红等实实在在的权益。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各地认定标准多以“户口”为核心——户口在村,就是成员;户口迁出,资格自动丧失。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好处是简单直接,坏处是忽视了现实的复杂性:有人为孩子上学迁户口进城,却仍在村里种地;有人因参军、上大学迁出户口,退伍、毕业后又回到农村生活。这些人与村集体的联系从未断裂,却因户口不在村,成了“边缘人”。
2025年5月1日实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是为了破解这一困局。法律明确:“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定义,把“稳定权利义务关系”和“基本生活保障依赖”作为核心标准,取代了单纯的“户口论”,被学界称为“从形式认定走向实质认定”的进步。
法律同时授权省级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这一授权的初衷,是允许地方根据自身城镇化水平、集体经济发展程度等,制定更细化的操作规则。比如,有的地方人多地少,集体资产丰厚,成员资格认定需要更严格;有的地方外出务工人员多,需要更灵活的标准吸引人才回流。重庆此次修订条例,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的地方探索。
二、重庆新规的“初衷”与“争议点”:防止“两头占”还是“一刀切”?
任何地方立法的出台,背后都有其现实考量。重庆新规将“事业编、国企管理人员”列为丧失成员资格的情形,或许是出于对“资源公平分配”的担忧。近年来,随着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推进,不少村集体有了可观的收益,一些“户口在村、人在城市”且有稳定工作的群体,是否还需要占用集体资源?这确实是一个需要正视的问题。比如,一名在大城市当公务员的人,享受着城市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同时又领取老家的集体分红,可能会让其他仍在村的成员觉得不公平。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事业编、国企管理人员,是否与公务员属于同一性质的“特殊群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将“公务员(聘任制除外)”列为丧失成员资格的情形之一,这背后有法律依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且享受国家财政保障的稳定待遇,其职业特殊性决定了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活保障依赖”已不存在。而事业编、国企人员,法律并未赋予其同等的“特殊性”。
从现实来看,事业编和国企人员的情况远比公务员复杂。一名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事业编医生,月薪可能只有三四千元,与城市白领差距悬殊;一名在县级国企做技术的基层管理人员,收入可能还不如在私企打工的同乡。更重要的是,事业编实行“聘任制”,国企管理人员也面临考核压力,一旦考核不合格,同样可能失去工作。他们的职业稳定性,未必比私企员工强多少。若仅因“身份”就剥夺其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是否忽视了个体差异?
三、地方立法的“边界意识”:在授权与越权之间找平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赋予省级政府“具体规定”权,但这种授权并非没有边界。法律明确了成员资格丧失的五种情形:死亡、丧失国籍、取得其他集体成员身份、成为公务员(聘任制除外),以及“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里的“其他情形”,核心限定词是“法律法规”——即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规定其他丧失情形,地方立法无权随意扩大范围。
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中,也未将“事业编、国企人员”列为丧失资格的情形。这意味着,重庆新规增加的“事业编、国企管理人员”条款,可能面临“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质疑。地方立法的初衷或许是好的,比如防止“两头占”,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事。正如中国政法大学农村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所言:“省级立法可以细化认定程序,但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丧失情形范围,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
四、从“身份标签”到“动态评估”:集体经济成员认定的更优解
争议的背后,其实是“如何科学认定成员资格”的现实命题。与其纠结于“事业编、国企”这些身份标签,不如回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核心——“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基本生活保障依赖”。
浙江的做法值得借鉴。该省在制定成员认定细则时,提出“三看”标准:一看户籍是否与集体关联(包括曾经在集体的户籍);二看是否履行集体义务(如参与集体事务决策、缴纳集体公益事业费用等);三看是否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如是否耕种承包地、是否在集体有宅基地等)。这种“实质关联”标准,避免了“身份一刀切”,更符合法律精神。
对于“事业编、国企人员”,不妨建立“动态评估机制”:若其仍在集体耕种承包地、父母在农村生活、每年参与集体事务,且职业稳定性较弱(如基层事业编、国企合同工),应认定其仍与集体有实质关联;若其已在城市购房落户、不再履行集体义务、收入完全脱离农村,且职业稳定(如公务员),则可认定资格丧失。这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思路,既能防止“两头占”,又能保障真正与集体有关联的人的权益。
五、结语:规则的温度,藏在对现实的尊重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民生问题。每一项规则的制定,都应兼顾公平与现实:既要防止集体资产被滥用,也要避免个体权益被误伤;既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也要保留对现实复杂性的包容。
重庆新规引发的争议,或许能成为推动成员认定规则更科学、更人性化的契机。未来,我们期待看到更多地方在立法中,少一些“身份标签”的简单划分,多一些“实质关联”的细致考量;少一些“一刀切”的武断,多一些“动态评估”的智慧。唯有如此,集体经济组织才能真正成为“成员利益共同体”,既保障集体资产安全,又让每个与集体有深厚联系的人,感受到规则的温度。
农村的土地,承载的不只是经济价值,还有几代人的乡愁与根脉。让资格认定回归“人”与“地”的真实联系,或许才是对这份“根脉”最好的守护。